2004年10月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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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洪根潮:
    本院受理原告姜美贞诉被告洪根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洪根潮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被告洪根潮送达本院(2004)桐民二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洪根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姜美贞房屋租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邮政专递费60元,合计190元。均由被告洪根潮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限被告洪根潮自发出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分水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元。
    特此公告桐庐县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日朱贤松:
    本院受理原告桐庐县百江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朱贤松、朱贤标、朱德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4)桐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你欠原告桐庐县百江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459.33元(已计算至2003年12月20日止,后续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由被告朱贤标、朱德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68元,公告费650元,邮资费100元,合计1618元,由你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被告朱贤标与被告朱德生负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8元。款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特此公告桐庐县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日秦敏:
    本院受理原告吕建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04年10月1日台州恒生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4)甬海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04年10月1日
    申请人余姚市吉诚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由宁波市商业银行镇海支行于2004年7月12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三份(票据号码为GA/0100703926、00703927、00703930,持票人、收款人为申请人,汇票金额均为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宁波协诚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9日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04年10月1日余陆南:
    本院审理原告慈溪市桥头镇塑胶厂诉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支付货款5095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莲、王正治、邵列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04年12月3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慈溪市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日